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相关生态环境标准项目承担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我部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现予印发。 该工作规则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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