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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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宁环规发[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11-27
实施日期 2020-12-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关于建立宁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司通[2020] 45号)要求,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发挥法制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pdf 【2.0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包容免罚清单通知概览
文件编号:宁环规发[2020]2号
主题: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目的: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主要内容
1. 依据
自治区司法厅等三部门联合通知(宁司通[2020]45号)
• 《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
2. 实施范围
银川市、石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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