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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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市政府令[2014]182号
发布日期 2014-12-22
实施日期 2014-12-2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沈阳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1月18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忠琼
2014年12月22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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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概览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及监督管理
2. 责任主体
政府责任市、县(市)政府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行及管网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监管部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财政、发改等部门协同配合。
3. 运营单位要求
资质与人员需取得运营资质,管理及技术人员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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