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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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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概览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及监督管理。
2. 责任主体
• 政府责任:市、县(市)政府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行及管网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 监管部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财政、发改等部门协同配合。
3. 运营单位要求
• 资质与人员:需取得运营资质,管理及技术人员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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