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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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发改能源[2019]1377号
发布日期 2019-08-19
实施日期 2019-08-1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等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9年8月19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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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pdf 【0.3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概览
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2019•2021),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淘汰低效产能,推动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实现:
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降至800处以内。
华北、西北(不含南疆)基本退出此类煤矿,其他地区减少50%以上。
分类处置原则
1. 关闭一批严格安全环保标准,淘汰不达标煤矿(如长期停产、“僵尸企业”、灾害严重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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