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指标及等级、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独立、合署或集中办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本级,即中央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文件可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的计算、目标管理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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