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解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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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办大气函[2016]2329号
发布日期 2016-12-24
实施日期 2016-12-24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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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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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解释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2329号.pdf 【0.15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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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为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的官方文件,文件编号为环办大气函【2016】2329号,标题为“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解释的复函”。这份文件是针对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的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释的请示(渝环文【2016】130号)的回复。
文件中提到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并对此标准中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根据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并且对“在用锅炉”进行了定义,即指在该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建成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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