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各类监测活动的技术要求,规范和指导入河入海排污口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式、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监测司、海洋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12 月 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式、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的各类监测活动。放射性物质监测及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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