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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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3-03-15
实施日期 2023-03-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优化营商环境,帮扶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现就自主验收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须知.pdf 【0.2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1.建设项目全周期流程图(生态环境领域).pdf 【0.1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部分法规、文件.pdf 【0.0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须知概览
核心内容
1. 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需依法自主验收,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不得弄虚作假,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无需验收。
2. 验收报告编制
如实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污染或生态影响类型选择相应技术规范。
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但建设单位需全程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3. 避免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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