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8年6月4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同时也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 (http://121.40.139.218:8081/permitExtGT/outside/default.jsp)进行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试填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赵军、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103145 传真:(010)66103146 联系人: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何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西楼301室 邮政编码:100024 电话:(010)51167170 邮箱:hejie2007@139.com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5月4日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陶瓷砖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和建筑用石加工工业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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