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摩托车噪声的控制和治理,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行驶噪声和定置噪声的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下线检验和在用车检验。 本标准测试方法参照了 UN Regulation No.9-Rev.4《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UN Regulation No.41-Rev.3《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和 UN RegulationNo.63-Rev.1《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中有关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修订了 GB 16169—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和 GB 4569—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两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与上述两项标准相比,本标准的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下线检验和在用车检验; ——增加了混合动力摩托车和混合动力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噪声测试方法; ——增加了功率质量比系数 PMR 的术语和定义,通过功率质量比系数 PMR 划分摩托车行驶噪声测量类型; ——增加了两轮摩托车通过全开加速装置加速噪声试验及等速噪声试验来计算摩托车实际道路行驶噪声; ——增加了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附加噪声测量要求; ——修改了两轮摩托车的行驶噪声限值; ——修改了行驶噪声背景噪声修正值、噪声测量次数及取值要求; ——修改了行驶噪声测量试验路面的要求,路面的要求参考 ISO 10844:2014《声学 测量道路车辆和轮胎噪声的试验车道技术规范》中的技术内容; ——修改并明确了定置噪声测量仪器、测量场地、测试方法、数据处理等内容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定置噪声限值要求; ——修改了环保生产一致性技术要求、增加了下线检验、噪声质保期规定、在用车噪声检验和环保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国家摩托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XX 年 XX 月 XX 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6169—2005)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4569—2005)。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行驶噪声和定置噪声的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控制要求、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扩展、生产一致性、下线检验、在用车噪声检验和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混合动力摩托车和混合动力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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