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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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8-10-31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2016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其中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7〕65号),并指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没有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有关规定......部分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要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二级、三级保护区的规模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搬迁”。但上述指南和通知,与2015年环保部发布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中“6.2.1.5 保护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的要求相矛盾。该要求并未根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场是否排放污染物而做出相应的不同规定,地方政府执行畜禽禁养区的划定和整治工作的时候应该以哪个为准?此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具体应如何界定?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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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概览:水源二级保护区规模化养殖场政策解读
核心问题
针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能否存在规模化养殖场,不同政策文件存在矛盾:
禁止要求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2015)要求关闭所有规模化养殖场,未区分是否排放污染物。
•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016)规定仅禁止“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执行争议地方政府在执行时应以哪个文件为准?如何界定“有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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