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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2012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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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概览
核心内容
1. 立法目的:加强环境监理,保障环保法律法规实施。
2. 监理定义:环境监理机构及监理员依法对污染源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
3. 主管机构:各级环保部门主管,下设环境监理机构具体执行;乡镇设兼职监理员。
监理员要求
• 熟悉环保法规,中专以上学历且环保工作2年以上。
• 需经省级培训合格,具备职业道德。
监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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