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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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皖环发〔2020〕20号
发布日期 2020-07-30
实施日期 2020-07-3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安徽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已经2020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相汉宸;联系电话:0551—62376106)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30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pdf 【1.6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以下是《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简洁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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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概览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2. 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裁量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合理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当事人情况等因素。
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匹配。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裁量标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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