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除表1、表2、表3中规定的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 522《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部分:通则; ——第 2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3部分:党政机关; ——第 4部分:民爆物品; ——第 5部分:公共供水; ——第 6部分:电信; ——第 7部分:水利工程; ——第 8部分:燃气供储; ——第 9部分:广电传媒; ——第 10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 ——第 11部分:道路桥隧设施; ——第 12部分:长途客运场站; ——第 13部分:中小学幼儿园; ...... 本部分为DB12/522的第1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分类划分原则、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医院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有的医院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血液中心、部队医院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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