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小型家用电器在生产、使用和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小型家用电器的环境设计、生产、使用、包装和产品说明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E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 年4 月23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 年4 月2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家用电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非电气专业人员使用的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小型家用电器。 注:包括,但不限于电压力锅、家用电磁灶、饮水机、电饭锅、电水壶、足部按摩器、电热毯、电热垫、电炒锅、加湿器等小型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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