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集装箱制造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要求,集装箱制造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晖、廖程浩、赵秀颖、张永波、甘云霞、唐喜斌、叶代启、何梦林、王沛涛。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4日批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的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集装箱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集装箱制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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