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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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自然资规[2024]16号
发布日期 2024-11-11
实施日期 2024-12-1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认定标准,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认定标准的通知.pdf 【0.20 M】 下载  |  查看
附件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技术人员数配备要求一览表.pdf 【0.1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2: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相近专业对应表.pdf 【0.1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3:各类业绩材料清单一览表.pdf 【0.2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情况一览表.pdf 【0.1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认定标准概览
1. 技术人员条件
专业要求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
职称/资格:需提供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如注册土木工程师)。
社会保险需连续3个月由申请单位缴纳(特殊情况需提供佐证材料)。
技术负责人需具备高级职称,并提供聘任文件。
退休人员不得超过最低专业人员数量的10%。
2. 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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