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认定标准,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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