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电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电镀行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8 月 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提出了电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可作为电镀企业、电镀生产设施和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本标准适用于含电镀工艺、化学镀工艺、阳极氧化工艺的独立/非独立电镀企业或生产设施,以及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化学氧化工艺,磷化、锆化、硅烷化等涂装前处理工艺以及 GB 39731 规定的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涉及的电镀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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