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VOCs等环境工程环评类别建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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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7-09-07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中“三十四、环境治理业”明确了“脱硫、脱硝、除尘等工程,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环评类别,但是对于仅增加或改变环境保护措施,且与现有工程相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的建设项目,该名录没有明确其环评类别。 另外,依据环办[2015]52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综上,建议明确VOCs及其他污染物环境治理工程的环评类别(其他工程内容不变)?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使得不利环境影响减弱的情形,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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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背景问题
1. VOCs等环境治理工程的环评类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明确仅增加/改进环保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类别。
2. 环保措施变更是否属重大变动若环保措施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减弱,是否需按“重大变动”处理?
回复要点
1. VOCs治理工程环评类别
依据《分类管理名录》,需综合评估项目规模、工艺复杂度、环境风险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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