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本导则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包括其所属各业务司、各地区监督站及技术支持单位(各监管部门和单位)开展的监管经验反馈管理工作。地方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经验反馈管理工作也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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