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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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实施日期 2005-12-28
发布部门 原卫生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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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医疗废物分类明确通知
主要规定
1. 一次性医疗器械
不论是否被污染或针头是否被剪除
一律视为医疗废物,必须按医疗废物管理
2. 输液瓶(袋)
未被污染的玻璃/塑料输液容器
不属于医疗废物
回收后禁止用于原用途,其他用途需确保对人体无害
依据文件
卫生部&环保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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