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次数:1,165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实施日期 2005-12-28
发布部门 原卫生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0.0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医疗废物分类明确通知
主要规定
1. 一次性医疗器械
不论是否被污染或针头是否被剪除
一律视为医疗废物,必须按医疗废物管理
2. 输液瓶(袋)
未被污染的玻璃/塑料输液容器
不属于医疗废物
回收后禁止用于原用途,其他用途需确保对人体无害
依据文件
卫生部&环保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8日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相关推荐
  •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 国卫医函[2021]238 号 (匹配度 0.784)
  •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卫医发[2003]287号 (匹配度 0.741)
  • 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知 环发[2003]117号 (匹配度 0.730)
猜你喜欢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5-2017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31572-201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部令第16号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