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鉴定评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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