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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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淄环发〔2019〕143号
发布日期 2019-11-08
实施日期 2019-11-0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淄博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分局,高新区环保局、经开发区安全环保局、文昌湖区安监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梳理形成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当事人首次轻微环境违法,本规定生效时间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0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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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环境违法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
文件概述
文号淄环发(2019)143号
实施日期2019年11月10日起
目的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落实对企业关爱政策。
适用范围
适用于首次轻微环境违法且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
依据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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