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SZDB/Z 121—20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技术指引》,与 SZDB/Z 121—201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见第 1 章,2014 版的第 1 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14 年版的第 2 章); ——修改了相关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14 年版的 3.1); ——删除了校核评价等级的内容(见 2014 年版的 6.4); ——增加了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内容(见第 7 章,2014 年版的 7.2.6~7.2.7); ——明确了污染源源强分析评价重点(见 8.6,2014 年版的 7.2.5); ——删除了社会环境调查内容(见 2014 年版的 8.2.2); ——增加了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内容(见 10.1~10.8); ——修改了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作为评价要素融合至环境影响预测验证章节(见 10.9,2014 年版的第 10 章); ——删除了清洁生产水平分析(见 2014 年版的第 11 章); ——增加了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见第 11 章); ——删除了总图布局合理性分析章节内容(见 2014 年版的第 14 章)。 本文件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同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敬锋、汪泉娟、高晨宇、叶志敏、周海霞、尹璇、单双、吴之民、林杰、陈泽龙、李鹤超、丁艳敏、关丽捷、周泳锜。 本文件及其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 年首次发布为 SZDB/Z 121—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含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现状评估)的总体原则、工作程序、评价要求、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区域环境变化评价、环境保护措施有效 性评价及环境影响预测验证、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结论及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核与辐射类和重大变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AI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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