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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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烟政字〔2021〕27号
发布日期 2021-06-20
实施日期 2021-08-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烟台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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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pdf 【0.2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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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烟台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规定概览
1. 禁猎范围与时间
禁猎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划为禁猎区。
禁猎期全年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2. 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
具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陆生动物。
3. 禁用工具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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