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振芳、黄文丹、刘怡靖、张银菊、吴锡峰、陈巧俊、姜炳棋、张健、卓桂华、陈锦、杨雯婷。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18年7月16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印刷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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