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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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3)
发布日期 2017-12-02
实施日期 2018-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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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pdf 【0.1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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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保税税额决定概览
核心信息:
通过时间2017年12月2日
生效时间2018年1月1日起
取代政策同时停止征收排污费
税额标准:
1. 大气污染物
南京8.4元/污染当量
无锡/常州/苏州/镇江:6元/污染当量
其他8市:4.8元/污染当量
2. 水污染物
南京8.4元/污染当量
无锡/常州/苏州/镇江:7元/污染当量
其他8市:5.6元/污染当量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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