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实际排放量核算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以及未列入《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规划保留的、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内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于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要求执行。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规定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定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二年。 本规定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并解释。
本规定适用于指导粪污处理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该类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对于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要求执行。 本规定明确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求、合规判定方法、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提出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