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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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环办标征函〔2025〕27号
发布日期 2025-06-05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征求意见稿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7月1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意见的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邱立莉
电话:(010)65645617
传真:(010)65645611
电子邮箱:dqsxmc@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
电话:(010)84924935
传真:(010)84926394
电子邮箱:tanyf@craes.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6月5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pdf 【0.32 M】 下载  |  查看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0.89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1. 新增引用文件增加《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2. 新增术语定义增加“密闭”和“封闭”的明确定义,分别描述为污染物质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 调整排放限值修改烘干设备等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调整为10 mg/m³、50 mg/m³、70 mg/m³,并新增氨排放限值为8 mg/m³。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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