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档案著录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档案著录标识符号、著录用文字、著录项目与著录格式、目录数据库、著录信息源以及著录项目细则。 本标准是对《环境保护档案著录细则》(HJ/T 9—95)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标准名称调整为《生态环境档案著录细则》; ——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修改调整了著录标识符号、著录项目与格式等; ——增加了目录数据库相关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保护档案著录细则》(HJ/T 9—95)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苏州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3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档案著录标识符号、著录用文字、著录项目与著录格式、目录数据库、著录信息源以及著录项目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档案著录,可用于建立生态环境档案的检索系统。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