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我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16日印发的《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沪环规﹝2017﹞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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