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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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规〔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07-28
实施日期 2020-07-2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我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16日印发的《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沪环规﹝2017﹞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8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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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概览
一、核心目的
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处罚合法、合理、公正。
二、适用范围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三、基本原则
1. 合法原则 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裁量权
2. 合理原则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因素
3. 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与违法行为程度相当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标准公开,平等对待
四、罚款计算方式
采用百分比模式:
罚款金额 = (裁量起点% + 各裁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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