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8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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