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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