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1049 《山西省用水定额》共分四部分,分别为: ——第1部分:《农业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用水定额》; ——第3部分:《服务业用水定额》; ——第4部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本文件为DB14/T1049的第4部分。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4/T1049.3—2015《山西省用水定额第3部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中的部分内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城镇生活综合用水定额,矿山及高温、粉尘企业厂区职工生活用水定额,与DB14/T1049.3—201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其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标准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等内容; ——新调研了本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现状,修改了DB14/T1049.3—2015《山西省用水定额第3部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中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并增加了按照不同用水设施分类的方式(见表1); ——修改了DB14/T 1049.3—2015《山西省用水定额第3部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中城镇生活综合用水定额(见表2); ——新调研了本省矿山及高温、粉尘企业厂区职工生活用水现状,修改了DB14/T1049.3—2015《山西省用水定额第3部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中矿山及高温、粉尘企业厂区职工生活用水定额(见表3); ——增加了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见表4); ——增加了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 本文件由山西省水利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山西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水资源研究所、山西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城镇居民生活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宏义、张慧芳、药权生、张泽宇、宋侯杰、张良、邓建平、任蕊平、郑伟、王珍、张建成、赵立强、韩韡、郝晓燕、王文晖、张军凯、薄智军、汤寅飞、亓雅莉、支文星、梁永然、赵变红、武举国、高波、王刚、马桂桂、霍丽峰、李强、赵立新、景智明、曲红娟、耿素红。 本文件(农村居民生活部分)主要起草人:李粉婵、杨士荣、杜娟娟、郭文聪、刘秋丽、吕振东、侯静华。 本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4/T1049.3—2015。
本文件规定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用水定额、计算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开展城乡涉水规划编制、节水管理、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论证、取用水计划管理、水资源税和水费征收、用水总量核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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