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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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5-05-30
实施日期 2025-05-3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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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pdf 【0.3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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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旨在规范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定义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明确适用范围和分级管理(国家级和省级),强调政府及林业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规划要求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注重保护自然文化遗产和生态平衡,规划调整需审批并公布界址。
建设建设活动需与景观协调,经管理机构审核,基础设施纳入计划。
保护禁止侵占土地、破坏性建设和活动,保护林木、动植物、文物等,加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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