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不设置采矿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开采和已设探矿权勘查施工等“工程采矿”管理,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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