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指导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采集与处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系统结构、现场机与上位机的协议层次、现场机与上位机的通信协议、自动监测现场仪器仪表与数采仪的通信方式、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的技术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HJ 75—2017(H.2 条款),HJ 76—2017(B.3 条款)等标准中的数据状态标记内容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上述标准条款涉及数据状态标记代码定义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可按照上述标准及本标准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D、附录 G、附录 H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附录 E、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5 年,原起草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信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一次修订,起草单位为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修订为《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 ——增加了“用电监控”“视频监控”“数据标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通信安全”“现场机与上位机通信带宽要求”相关要求; ——增加了“用电”及“关键生产工况”监测参数的编码规则; ——完善了“数据标记内容”; ——增加了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要求; ——附录 A 增加了数据段加密示例及密钥管理流程; ——附录 B 完善了现场端设备分类和编码表、现场端信息编码表;增加了设施用电监测分类和编码表、设施用电监测参数编码表、关键生产工况行业分类和编码表、关键生产工况参数编码表; ——附录 D 删除了水污染物的实时、分钟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日均值(算术平均法)的计算方法,烟气数据处理计算方法;修改了水污染物小时、日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日均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 E 数采仪与移动终端通信协议; ——增加了附录 F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联网信息确认表; ——增加了附录 G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定方法; ——增加了附录 H 多媒体文件传输技术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西安长天长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5 年 6 月 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系统结构、现场机与上位机的协议层次、现场机与上位机的通信协议、自动监测现场仪器仪表与数采仪的通信方式、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采集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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