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焚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已发布专项的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专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执行其专项标准。 危险废物熔融、热解、气化等高温热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无专项国家或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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