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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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DB31/767-20xx
发布日期 2023-08-30
实施日期
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局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征求意见稿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焚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已发布专项的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专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执行其专项标准。
危险废物熔融、热解、气化等高温热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无专项国家或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1.04 M】 下载  |  查看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2.59 M】 下载  |  查看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要)(英文).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pdf 【0.1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上海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概览
核心信息
标准号DB 31/767—20XX(替代DB31/767•2013)
性质强制性地方标准
适用范围上海市辖区内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适用对象现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焚烧设施。不适用于锅炉/工业炉窑协同处置。
•••
关键修订内容
1. 新增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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