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等特定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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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2-12-24
实施日期 2022-12-2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甘肃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加强耕地土壤污染源头管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相关要求,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须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铊、锑)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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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等特定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pdf 【0.2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甘肃省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通告概览
目的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保护农用地土壤,执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执行区域
1. 矿产资源集中区陇南市(成县、西和县等)、白银市、金昌市、酒泉市部分县区
2. 耕地污染重点区白银市、陇南市、甘南州部分县
3. 重金属防控重点区陇南市成县
行业范围
采矿/冶炼(铅锌、铜镍钴、锑等)
再生金属(铅、铜、铝、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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