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 18号)、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和《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版)》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 年版)》(以下简称《事项清单》)。经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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