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建成区规划发展变化,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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