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列出了 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 6 项指标。与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较,本标准不新增污染物指标。同时,本标准对天津市执行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杨勇、孙贻超、赵杰、陈瑞、孙静、康磊。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定义、技术内容和监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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