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特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1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玉龙、张廉正、刘长福、张皋、王建军、苏磊、格日乐。
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在用工业锅炉安全、环保、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与管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燃烧加热的固定式钢制锅炉,包含蒸汽压力大于0.1 MPa,小于或等于3.8 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 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1 MPa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 MW的热水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电加热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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