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21/T 3131 -2019《企业产品标准评价规范》,与DB21/T 3131- -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调整了适用范围; b)修改了术语3.2,删除了术语3.3,增加了2个术语: c)修改了独立性原则的内容,增加了保密性原则内容; d)修改了4.2.2评价依据的内容; e)增加了评价专家能力要求,修改了评价审核人员和审批人员的要求: f)将第6章评价内容按照合法性和规范性两类提出有关要求: g)将第7章评价流程按照评价机构和专家两种提出有关要求: h)删除了评价方法中德尔菲法(专家打分法)、模糊综合评价法和权重设定要求: i)修改了评价结果。 本文件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阳标准化研究院)、抚顺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朝阳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丽华、邢超、佟宜沅、王良泉、宋晓光、林洋、李雅静、王权、赫亮亮、杜娜、牛秀梅、刘昭、盛金、朱哲、周渊名、王雪、王磊、张晓伟、丁剑、田维、井星浩、刘琦、焦剑峰、张铁臣、梁旭昱、段伟、崔庚宇、王凯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1/T 3131 - 2019; -本次为第 -次修订。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本文件归口管理部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024-96315-1-3516)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沈阳市和平区永安北路8号,024-23920779)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产品标准评价的总则、基本要求、评价内容、评价流程、评价方法、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异议处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标准化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企业自主制定产品标准的评价。团体产品标准、企业自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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