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镍 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镍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 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镍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镍冶炼排污单位或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南大学、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环境 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7 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镍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镍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镍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镍冶炼行业排污许可 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镍矿为原料的镍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以废旧镍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 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镍冶炼排 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 65 t/h 及以下蒸汽锅炉 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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