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管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99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收严了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燃煤锅炉基准含氧量; ——增加了新建燃气锅炉一氧化碳排放限值; ——增加了锅炉房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强调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管控要求; ——调整了锅炉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范围; ——更新了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增加了达标判定。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天津环科瞻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姚立英、常文韬、张洪铭、杨意章、王真、张丽娜、周阳、李璠、王文秀、张丽敏、王永敏、李志强、吴岳、刘玲、李雨蒙。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批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及锅炉房无组织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等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执行;使用轻油、生物质油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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