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 文件是GB/T32151的第40部分。GB/T32151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发电企业; ———第2部分:电网企业; ———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 ———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第11部分:煤炭生产企业; ———第12部分:纺织服装企业; ———第13部分:独立焦化企业; ———第14部分: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 ———第15部分:石油化工企业; ———第16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第17部分:氟化工企业; ———第18部分:锻造企业; ———第19部分:热处理企业; ———第20部分:家具生产企业; ———第21部分:铸造企业; ———第22部分:畜禽养殖企业; ———第23部分:种植业机构; ———第24部分:电子设备制造企业; ———第25部分: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 ———第26部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 ———第27部分:陆上交通运输企业; ———第28部分:矿山企业; ———第29部分:机械设备制造企业; ———第30部分:水运企业; ———第31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32部分:涂料生产企业; ———第33部分:颜料生产企业; ———第34部分:炭素材料生产企业; ———第35部分:玻璃纤维产品生产企业; ———第36部分:绝热材料生产企业; ———第37部分:烧结类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第38部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第39部分:建筑石膏生产企业; ———第40部分: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 ———第41部分:工业硅生产企业; ———第42部分:铜冶炼企业; ———第43部分:铅冶炼企业; ———第44部分:锌冶炼企业; ———第45部分:磷酸及磷酸盐企业; ———第46部分:废弃电池处理处置企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共同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609)和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共同归口。 本 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新防水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棵树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大禹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卡渗耐防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中建海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青昀新材料有限公司、大禹伟业(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晓辉、胡志颖、胡希宝、武庆涛、闫浩春、白宏成、冯文静、聂卿、郑云生、陈莉、尚华胜、余奕帆、高珏、王纲、张华、李笑侠、苑冰、许渊、卢嫔婷、姚杰、周兆云、李延伟、庞英会、湛鹤、陈磊。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步骤、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数据质量管理要求、报告内容和格式。 本文件适用于沥青类防水材料、高分子类防水材料、水泥基防水材料等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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