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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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技术规范
文件编号 DLGJ102-91
发布日期 1991-03-04
实施日期 1991-03-04
发布部门 国家能源局
起草单位 西南电力设计院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华能集团各有关公司,新力公司: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经与能源部安环司共同商定,我局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经组织审查, 现批准颁发DLGJ102—91《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包括条文说明), 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
有关征订事项,请与北京市二里沟水利电力出版社发行部联系。邮政编码: 100044。
1991年3月4日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小型火电厂工程及涉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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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DLGJ 102-1991 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pdf 【0.25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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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DLGJ 102•1991 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是中国在1991年颁布的一项关于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旨在指导火力发电厂在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中遵循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要求,确保安全经济发电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以下是对该文本内容的分析:
1. 发布背景与目的
该规定由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颁发,旨在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设计规定。
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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