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药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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