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博天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北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北华清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1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11月12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处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水处理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各行业排污单位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本标准。 专门处理单一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若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水处理排污单位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0/150